体育赛事管理办法2023版_体育赛事管理办法2023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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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2.体育赛事实行()的原则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开水域(江、河、湖、海)游泳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颁布的有关规则,结合我国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公开水域开展游泳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凡地方组织举办的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所属地区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备案。第四条 凡举办直线游泳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举办跨省、区、市进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必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组织进行。第五条 凡代表国家赴国外参加公开水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六条 承办全国性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必须在活动或比赛开始前至少6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本地区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申请时间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第七条 申请承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单位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比赛地点的有关情况,包括气候、气温、水温、水质、潮汐、出发和终点地点条件、预计参加人数、经费和船只保障等项内容。第八条 组织举办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的具体要求:
(一)在中国游泳协会承办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交由地方负责具体实施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最新的《国际游联公开水域游泳竞赛规则》执行。
(二)举办直线距离在5公里(含5公里)以下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15人一艘保护船和至少3艘以上的快艇。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2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
(三)举办直线距离在5至35公里之间(不含5公里和35公里)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一艘保护船。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经中国救生协会培训的救生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
(四)举办国内直线距离超过35公里(含35公里)以上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承办单位必须保证每人二艘保护船和一艘速度不低于每小时20公里的快船;每艘保护船必须配备至少1名国家认定的或国际游联批准的裁判员和1名保证运动员食品补充人员(驾船人员除外); 快船上至少有1名专业医务人员和必备的救护器材和药品;各船必须具备导航、夜行照明、不间断通讯和救生器材等设备;运动员抵达终点后必须由医院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 。
(五)举办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超过4小时以上时,承办单位必须向参加者提供足够的营养补充食品,提供各船之间能够随时保持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在35公里以上距离的游泳活动和竞赛过程中,当运动员提出终止继续参加活动和竞赛要求时,应由专业医务人员迅速对其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其继续进行。
(七)主办单位可根据活动和竞赛当日即时的气候、公开水域、运动员精神或身体状况等特殊情况,保留立即终止每一名运动员继续进行活动和竞赛的权利。
(八)在参加公开水域活动和竞赛前,运动员必须向主办单位递交个人自愿参加誓约书和办理本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活动和竞赛的运动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九)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应允许有关的新闻单位拍摄运动员参加活动和竞赛的全过程。
(十)在保护船上工作时,每人应身着救生衣。严禁不会游泳者在保护船上从事任何工作。第九条 凡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公开水域游泳活动和竞赛中,按规定完成预定距离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中国游泳协会将向完成者授予证书。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举办活动或竞赛时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体育赛事实行()的原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水上体育运动,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提高人民群众的身体素质,加强对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水上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进行经营的活动,包括各类水上竞赛表演、培训、健身、娱乐、旅游竞技等。第三条 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项目包括:
(一)经国际体育组织和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的水上体育项目(如潜水、摩托艇、漂流、滑水、冲浪、蹼泳、赛艇、皮划艇、帆船帆板及其他水上体育项目)。
(二)具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民族、民间水上传统体育项目。
(三)其他一切有健身和娱乐作用的水上体育项目。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 管理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对全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凡举办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应当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国际或全国跨省市水上体育经营活动,必须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批准。第七条 凡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向当地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技术标准的水上运动场资料;
(三)符合水上体育项目全国性单项协会规定标准的设施和器材资料;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第八条 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真审查并于15天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各项条件者,发给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
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授权县以上各级体育行政部门颁发。
经核准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者,应持同意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证明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水上体育经营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第九条 从事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符合有关水上项目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布的专业人员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资格证书者应在当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和注册。第十条 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或场地、器材、安全、专业人员等方面不符合水上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体育、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警告、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经营执照。
对利用水上体育经营活动从事违背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健康,危害社会治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水上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加强对水上体育活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公平竞争第四十九条?代表国家和地方参加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运动员和运动队,应当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
运动员选拔和运动队组建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条?国家对体育赛事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体育赛事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体育赛事从事赌博活动。
第五十二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其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未经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等相关权利人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或者传播体育赛事活动现场、音视频等信息。
第五章?反兴奋剂
第五十三条?国家提倡健康文明、公平竞争的体育运动,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强迫、欺骗、教唆、引诱体育运动参加者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反兴奋剂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第五十五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反兴奋剂规范。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海关等部门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
第五十七条?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反兴奋剂机构及其检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繁荣和发展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体育项目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活动: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
(三)体育技术信息、培训及体育经纪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项目由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有益于群众的身心健康。
禁止和取缔有损健康、宣扬暴力、色情*秽、封建迷信和进行赌博等违法体育经营活动。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从事、参与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和支持体育经营者为全民健身和培训优秀运动员做贡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办、接纳、参与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的营利性体育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宾馆、酒店内附设的保龄球、台球场所的经营活动和农村的台球经营活动,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余的保龄球、台球经营活动,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负责兵团系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其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 体育经营活动实行分级审批(核)制度。自治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下列体育经营活动:
(一)外国人、外国组织依法在自治区内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市(地、州)的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
(三)自治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各地、州(市)、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本地、州(市)、县开办的体育经营活动以及公民个人所从事的体育经营活动。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体育主管部门行使其审批(核)权。第八条 严禁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保护体育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时,应当向体育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的,体育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监督和管理。第九条 体育培训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裁判员及特种体育项目救护专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取得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体育活动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二)有与体育经营内容相一致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保等有关规定;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办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一次性体育竞赛、表演)应当向体育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体育经营活动的申请书;
(二)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等;
(三)经营射击、武术、散打、拳击、摔跤、柔道、航空、跳伞、热气球、滑翔、滑翔伞、动力伞、汽车、登山、探险、攀岩、滑雪、自然水域游泳、漂流、摩托艇、龙舟、赛马、赛车、摩托、气功等特种体育经营项目和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除第(一)、(二)项规定材料外,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主办(协办)单位或者个人情况证明。属于联合性经营的,应当同时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
(四)设立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组织的,除第(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织章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办理其他审批(核)手续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好了,关于“体育赛事管理办法2023版”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体育赛事管理办法2023版”,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